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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管理制度
2018-03-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的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 简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的行为,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相关方及公司在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及公司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及公司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或公司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相关方或公司无法履行承诺、无法按期履行承诺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相关方或公司应充分披露原因。
承诺相关方或公司可提出变更承诺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或公司提出的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 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出现此种情形后,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5日